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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一点体会
来源: 日期:[ 2007-04-19 ] 作者:陈亮 责任编辑: 浏览: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讨论稿)(以下简称《审查报告》)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为适应公诉改革的要求,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将阅卷笔录、复核证据提纲与审查报告、出庭预案等文书合并而成的。我院作为高检院公诉文书改革的试点单位,从2003年初开始试用该文书。经过半年多的实践,我们感到《审查报告》和公诉实际结合得非常紧密,内容规定详尽、具体,能够全面反映案件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的工作情况,有利于提高办案人员结合法律规定、运用证据证明犯罪的能力。但是,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审查报告》在程序、内容等方面还有一些地方值得推敲和完善,本文拟就《审查报告》的制作谈谈体会。

    一、《审查报告》规定的内容有一些重复之处

    《审查报告》规定在第一部分第一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中不仅要写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前科劣迹。被采取的强制措施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情况,还要写明“案件侦破简要经过,即根据案件材料记载,简要叙写本案发案及侦破的时间、立案、侦查工作经过情况”。但是,《审查报告》规定的第二部分“案件侦破简要经过”的内容要求与此一模一样,显属重复。

    二、《审查报告》的体例过于繁琐

    《审查报告》将审查工作情况分为两部分表述,即第四部分“审查复核证据、退查、自行补充证据过程”和第五部分“工作情况”。规定第四部分要写明承办人是如何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指明证据与事实中存在的问题,说明需要补充的证据情况、是否补充到位及其对定罪量刑的影响;对第五部分则要求“简要叙述提讯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及其委托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的意见、询问证人等事项”。从制作说明看,《审查报告》将审查工作情况分为“两块”是经过认真考虑的。将对证据的审查复核和补充独立规定为第四部分,其目的在于突出这是审查起诉工作的重点,着重考察承办人对重点工作的把握。第五部分则是正常的工作流程,所以只要求简要叙述。但是,这样划分二是人为分割了整个审查工作的连贯性、统一性,使第五部分“工作情况”实际上不能反映整个审查起诉工作的全貌和重点,有一点“文不对题”;二是由午《审查报告》第七部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第八部分“对证据的分析论证”、第九部分“需要说明的问题”中要求对证据的“三性”、证据和事实之间的证明效力、证据之间的矛盾及其对案件定罪量刑的影响进行详细阐述,使得第四部分的制作较为尴尬,详细叙述会与后面的内容大量重复,简单叙述实际上也是对这部分审查工作的一般描述,达不到独立成篇、突出重点的目的。由于对事实、证据的全面论述同样能够全面反映承办人对证据的把握,对审查起诉工作实质的认识,我们认为,可以将第四、第五部分合并,统称为“审查起诉工作情况”,对审查起诉整个工作情况客观描述,以便对承办人的工作进行程序性考察,实体问题留到后面解决。

    《审查报告》将承办人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识分为“五大块”,即:第六部分“依法审查后认定的事实”、第七部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第八部分“对证据的分析论证”、第九部分“需要说明的问题”和第十部分“审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应当说这几部分的内容详尽、全面地体现了审查起诉最本质的工作,层次也很分明。但是这种论述方法也有其弊病,即对只有单笔事实或多笔同类事实、一个罪名的案件较为适宜,对于那些有多笔不同类事实、多个罪名的案件则由于不是一事一证,往往导致承办人关于某一事实的描述、有关证据、对证据的分析论证、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对该事实的认定结论等散见在审查报告的不同部分,不仅有大量内容要重复说明显得繁琐,而且相互之间结合不够紧密,难以连贯地体现承办人的认定思路,也给审核造成困难。

以上所述造成的重复和分散在实践中还特别容易导致对证据的分析论证和审查结论中对案件犯罪构成的分析空洞化、格式化。所谓空洞化、格式化在“对证据的分析论证”方面体现在将《审查报告》对该部分的制作说明作为对证据分析论证的内容照抄或基本照抄;在“审查结论”方面体现为不是结合案件事实而仅就所认定的罪名泛泛谈其犯罪构成,造成这两个本应在审查报告中最能体现承办人能力水平和案件特点的部分实际上往往是千人一面、千篇一律。

三、应将对未认定事实的分析论证作为《审查报告》一个单独的部分

这里的“未认定事实”主要是指侦查机关的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而承办人认为不能认定的犯罪事实。这一部分事实往往是实践中争议最大的事实,也是审查、审核工作的重点,应当要求承办人在审查报告中结合证据、法律规定充分阐述不能认定的理由。但《审查报告》对这一问题重视不够+没有提出详细论证的明确要求,我们认为这是一较大疏漏,应将对未认定事实的分析论证作为《审查报告》一个单独的部分,予以重点说明。

四、《审查报告》对各种案件只规定了一种制作格式,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实践中,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可能的刑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态度,公诉.案件可分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的案件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目的是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制作法律文书也应体现这一目的。但现行审查报告只规定了详尽、全面、较为复杂的一种格式,这种格式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是比较合适的,但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的案件则显得过于复杂,有时会导致制作审查报告的时间比其他审查起诉工作合起来用的时间都多,明显缺乏效率,也提高了诉讼成本。我们认为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应规定不同的审查报告制作格式。

    综上所述,我们建议将《审查报告》分为两种格式,分别对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的案件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下面列出两种审查报告格式草案,供大家参考:

    (一)一般审查报告格式(用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承办人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案件)

    首部。

    制作要求同《审查报告》

    第一部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制作要求基本同《审查报告》,但将有关抓获和案件侦破的部分略去。第二部分。案件侦破简要过程。制作要求同《审查报告》第三部分。移送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卖与意见制作要求同《审查报告》第四部分。审查起诉工作情况

    制作要求:客观描述承办人审查、讯问、询问、退查、补查、听取有关人员意见等程序性工作情况,具体写法可参照《审查报告》关于第五部分的制作要求。

    第五部分。承办人审查后认为可以认定的事实和依据。

    制作要求:要一事一证,写明承办人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所依据的证据的具体内容,充分阐述承办人对证据之间、证据和事实之间证明关系的分析论证,以及承办人根据事实、法律,对案件定性的认识。证据之间存在一定矛盾的要阐明证据之间的矛盾之处及其对案件定罪量刑的影响。这里的“一事”可以是一个犯罪事实,也可以是同一罪名下的同一类犯罪事实;既可以是侦查机关移送起诉意见书上认定的犯罪事实,也可以是追诉的漏罪、漏犯的犯罪事实。具体写法可参照《审查报告》第六、七、八、九、十部分的制作要求。

    第六部分。承办人认为依法不能认定的事实和依据。

    这一部分不是每个审查报告都必须制作的,但在承办人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部分甚至全部事实都不能认定时必须制作,当然,如承办人认为全部事实不能认定,该部分自然成为第五部分。

    制作要求:承办人要结合证据之间的矛盾、法律规定充分阐述不能认定的理由。具体写法同前一部分。

    第七部分。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制作要求同《审查报告》对该稿第九部分第3、4、点的制作要求。

第八部分。承办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制作要求基本同《审查报告》第十部分第2点的制作要求。尾部。

制作要求同《审查报告》

附件。

制作要求同《审查报告》

    (二)简化的审查报告格式(用于适用普通简易化审理的案件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首部、第一、二、三、四部分同一般审查报告。如果没有追诉漏罪、漏犯的情况则第五部分略写,只需列举证据目录,说明证据证明的内容。如有追诉漏罪、漏犯的情况,则对追诉情况和依据详细论述,其他事实略写。第六、七、八部分、尾部和附件同一般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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