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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申工作首办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来源: 日期:[ 2007-04-19 ] 作者:陈亮 责任编辑: 浏览:

第一章    任务、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正确履行各项检察职能,最大限度地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结合我院控申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控申工作首办责任制是指控申部门依照地域、级别、案件管辖范围,依法所受理的各类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指定专人办理,全程负责,把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的一种工作机制。首办责任制实行“谁分管,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控申部门的信访接待岗,初查复查岗,举报、赔偿岗的在岗人员既为首办责任人。首办责任人应当具备助理检察员资格。所办案件应填写首办登记表,办案以首办责任人为主,实行两人办案。人大、市院、检察长的交办件,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为首办负责人。

第四条  首办案件实行个人主办,他人协办,集体讨论,科长把关,检察长决定,重大问题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工作程序。

第五条  首办案件应当法律手续完备,法律文书齐全,程序合法,结论准确。案卷装订符合归档要求。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六条  信访接待。

(一)人民群众、社会团体的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法律咨询。

第七条  举报初查。

举报材料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线索,上级领导机关或检察长交办的其他线索。

第八条  申诉案件。

(一)受理申诉的范围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第九条   刑事赔偿案件

本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并经审查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进入赔偿程序的刑事赔偿案件。

第三章    首办岗位职责

第十条  依照岗位职责应当受理的,领导或上级交办的首位承办人,即为首办。首办应填写首办登记表,并经部门领导审核。首办责任人应对案件的审理全程负责,包括对不服审理结论、决定,再次申诉的息诉。遇有特殊情况,需要中断首办或者变更首办责任人的,应由首办责任人写书面申请及理由,并经科长审核,分管检察长决定,方可中断、变更首办责任人。

第十一条  信访接待岗

(一)接待人员接待来访群众应热情有礼,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处理问题有回声。

(二)接待人员要尽职尽责,把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讲清,把群众反映问题记清,把来访人的权利与义务说清,把群众反映的问题查清,把来访人要找的部门指清。

(三)对于群众首次来访提出的问题,接待人员能够给予答复解决的,应当即给予答复解决;对于问题复杂,需要做工作或者调查的,应向来访人讲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避免误解。

(四)对于不属于控申部门管辖的或者控申部门无法答复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及管辖范围,遵照分工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填写接待来信来访群众登记表,填清来访事由及处理意见,报请有关领导审批,及时转有关部门办理,并告之来访人。

(五)接待人员(包括其他岗位人员)在接待来访群众时,应告知来访人员的权利义务,接待人员的姓名、职务,接待完毕时请来访人员填写接待问卷卡。

(六)首次接待,遇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优先办理。

1、矛盾可能激化的;

2、集体来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3、影响经济建设和党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

4、检察干警违法违纪的;

5、上级、领导交办的。

(七)负责批办件的督办与回告,各类批办件的回复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答复来访人员,耐心细致做好息诉工作。

(八)负责检察长接待的约见工作。检察长接待来访群众实行约见制,重大问题或者情况紧急需要见检察长的,不受此限制。根据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接待岗应将约见人的主要情况、内容、约见的时间,提前二天告知检察长。

第十二条  初查复查岗

(一)受理刑事申诉案件,负责举报线索初查。

(二)本级院应立案的申诉案件,首次办理的必须立案,不得出现当事人越级上访申诉。

(三)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申诉,审查后,应及时告知申诉人,并做好息诉工作。

(四)首次办理的申诉案件,应当做到,该纠正的依法纠正;杜绝该纠的不纠,当事人越级上访申诉被纠正的情况发生。

(五)对于审查后,维持原决定的申诉案件,应向当事人详细讲明维持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做到维持有理。

(六)对不服复查结论,再次申诉或越级申诉的,要坚持进行公开听证。

(七)申诉案件复查后的结论,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不出现错误。

(八)初查举报线索必须按规定进行。

(九)初查举报线索必须经检察长同意。

第十三条  举报、赔偿岗

受理举报线索,办理赔偿案件。

(一)举报线索统一由举报中心主任、内勤负责,内勤负责线索受理、登记、分流、归档,并根据线索的性质、管辖及分类提出处理意见,经主任审核后,报检察长审批。

(二)举报线索的性质清楚,管辖明确,经检察长决定后按规定及时登记分流,并注意跟踪、督办和结果反馈。

(三)匿名举报件一律不予答复。

(四)署名举报的线索,应填写署名举报登记表,应当核实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告知举报人线索分流去向。

(五)署名举报分流后,内勤应当到线索承办部门每月了解一次查处结果,对于分流后二个月无任何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督办。

(六)署名举报应当件件答复举报人。

(七)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八)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申请案件,应当受理。具有法定确认材料的应当按规定进入赔偿案件审理程序;对于无法定确认材料的应由原案件承办部门依法进行确认后,方可进入赔偿审理程序。

(九)审理赔偿案件,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及时立案,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十)对于本院、复议机关、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应当执行,并按有关规定作好善后工作。

(十一)人民法院的赔偿决定存在错误可能的,首办责任人应写出赔偿决定在认定事实上错误还是适用法律上错误的书面报告及处理意见,对需要抗诉的,应制作抗诉意见书,提交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

(十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时,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应受检察长委托,做好应诉的准备工作,及时出席法庭。

第十四条  考核、质量评审。

(一)本院设首办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首办工作的领导、协调工作。下设首办工作办公室处理首办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控告申诉科科长担任。

(二)凡对人民群众的控告、举报、申诉、赔偿,有关部门或责任人,逾期未予审结或虽然审结,群众不满意的,由首办部门进行质量评估,对案件质量争议较大的案件,提交检委会确认。

(三)对于所办案件经审查确认,存在一般性质量问题或责任问题的,由科室谈话诫勉。

(四)凡所办案件经审查,确认因存在超时、质量、责任问题,而发生重复访、越级访或首办责任人与来访人争吵,造成不良影响的,扣除首办责任人当月全部目标奖,并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0 0二年元月一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院检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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